广州侦探事务所:离婚共同财产怎么分隔

发布时间:2024-12-24发布人:管理员浏览:98次
离婚共同财产怎么分隔

一、离婚共同财产怎么分隔

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处置,协商不成法院依财产状况,按保护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裁判。如房产、车辆等通常平均分配,实际会考虑双方情况灵活调整,一方贡献大或另一方有错,财产分割会适度倾斜,体现司法公正与关怀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

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
二、离婚债务承担问题如何处理

离婚债务承担通常遵循以下原则: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,应由双方共同承担,一般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。共同财

产不足清偿的,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,由双方协议清偿;协议不成时,由法院判决。若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,则由债务人一方承担,另一方无需负责。判断债务性质时,需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经营,或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。例如,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通常认定为共同债务;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且未用于共同生活、经营的债务,一般为个人债务。总之,离婚时债务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,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。

三、离婚抚养权归属怎么确定

离婚抚养权归属主要依据以

下原则确定:

1.两周岁以下的子女,一般随母方生活。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随父方生活: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;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,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;因其他原因,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。

2.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,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,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予优先考虑: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;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,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;无其他子女,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;子女随其生活,对子女成长有利,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,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。

3.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,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。总之,抚养权归属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,以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。

离婚时,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比如,对于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、车辆等,一般会平均分割,但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。如果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,或者另一方存在过错,在分割时也会有所侧重。